事发后
他对该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取证
(资料图片)
并聘请了律师起诉了对方
随后法院进行立案
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
王先生把电子档发到业主群
他的诉讼请求中写道
希望法院判令被告(何先生)
在业主群内@每一位业主,澄清事实
并在群内向自己公开道歉
同时
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合理开支
共计1万元
群里的邻居们
对于“不该骂人”持一致态度
但对“该不该起诉”,却观点不一
随后王先生表态
可以观点立场不同
但不能人身攻击
这件事“交给法律是最合理合适的解决途径。”
但何先生表示
此前大家在业主群讨论时
对方就有点“阴阳怪气”
在群里说“业主代表是怎么选的?
凭什么代表他?”之类的话
他气不过,就在群里骂了他
他印象中
骂完之后双方也未有更进一步的骂战
直到看到
群里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
“心情肯定是不好的”
他认为
自己当天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之处
但对方的诉讼请求“有点过分”
在后来的线上庭审中
由代理律师出庭的何先生方认为
他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因为他在微信群内所发的言论并非侮辱
不具有违法性
而是对王先生的多次嘲讽污蔑
进行反击
他认为王先生方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而且他在群里的发言
并未使王先生的
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
因此不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法院认为
该案的争议焦点
是被告发布的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
新闻知多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
被告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内
发表的“你**脑壳有问题?”
“不维权你在这******?”“傻*”的言论
具有一定的侮辱性
存在贬低原告人格的意图
构成对原告王先生人格尊严的侵害
且案涉微信群
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
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
被告发表的言论
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
令公众对王先生的品格产生不良印象
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
原告要求被告何先生承担相应责任
也具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在案涉微信群内
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
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
拒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
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
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
同时还需向王先生支付
合理支出800元
据悉
在收到判决书的15日内如不上诉
则判决自动生效
7月27日
王先生收到了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据红星新闻报道
8月17日
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
被告何先生
也于7月27日上午10时收到了电子判决书
目前已过上诉时间
法院未接到上诉状,因此该判决自动生效
但王先生表示
截至目前被告方并未在业主群公开道歉
也并未主动联系他履行相关判决。
他表示
若继续不履行,将申请强制执行
///
理性群聊,文明你我他/她
这样逞一时之快
现在好了,被告上了法院
其实
可能很多人不清楚
在微信群里公开辱骂他人的行为
涉嫌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受害人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或向法院起诉
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如果造成精神损害的
也可以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如果遇到类似侮辱、诽谤时
受害人应有理有据地进行沟通,保存证据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各位
开口前还请慎重啊!
综合:红星新闻、央广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等,如有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标签: